索引号 | 001008003015064/2021-00105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雁荡山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1-09-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温州市雁荡山风景旅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内部工作程序的通知 | ||||||||||||||||||||||||||||||||||||||||||||||||||||||||||||||||||||||||||||||||||||||||||||||||||||||||||||||||||||||||||||||||||||||||||||||||||||||||||||||||||||||||
|
||||||||||||||||||||||||||||||||||||||||||||||||||||||||||||||||||||||||||||||||||||||||||||||||||||||||||||||||||||||||||||||||||||||||||||||||||||||||||||||||||||||||
各办局、旅发集团、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的通知》(温政办[2017]85 号)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 号)等文件要求,确保我委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要求。现将《雁荡山管委会公平竞争审查内部工作程序》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落实。 温州市雁荡山风景旅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9月3日 雁荡山管委会公平竞争审查内部工作程序 为贯彻落实《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的通知》(温政办[2017]85 号)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 号)等文件要求,确保我委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要求,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现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 审查范围 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二、 审查主体 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各办局、旅发集团、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牵头起草或代拟,以委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时,应严格对照上级有关文件明确的审查标准和审查要求进行自我审查。 与其他部门(单位)联合发文的相关政策措施,属我委牵头实施的,由我委起草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属其他部门(单位)牵头实施的,由牵头部门(单位)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 由我委代市政拟订、以市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我委起草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 三、 审查标准 各部门在制定政策措施时应当维护和促进市场竞争。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标准进行审查。严格适用例外规定的具体情形和条件,确保需要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具有明确依据和充分理由,并明确实施期限,严禁滥用例外规定。 四、 审查程序 各部门在公平竞争审查中应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附件 1),对《竞争影响评估表》(附件2)中项目进行逐条审查,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可以征求专业机构的意见。认真准确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 3),如实做好竞争影响评估,确保相关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出台;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书面审查结论,经部门负责人复核后随相关文件材料一并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或报委分管领导签批。承办部门应在相关政策文件发布之日起5日内,向委办公室提供电子版文件和书面审查结论(扫描成电子版)。 附件1:
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附件2: 竞争影响评估表
附件3: 公平竞争审查表 年 月 日
温州市雁荡山风景旅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9月3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