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64/2020-00073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雁荡山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0-07-3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统一编号 | 文号 | 温雁管〔2020〕36号 | |
有效性 | 失效 |
各办局、旅发集团、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雁荡山核心景区业态转型升级,激发入驻雁荡山核心景区内的旅游服务行业的创新活力,提供适应旅游市场发展需求的新产品,提升景区品牌形象,特制定景区业态培育政策如下:
一、适用对象
本政策暂适用于在游客集散中心,响岭头相关片区和“两灵一龙”景区内重要节点的涉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支持行业
本政策所支持的旅游业态培育是指:
1、对传统餐饮业进行改造提升的主题美食店,可自主开发品牌或引进地市级以上区域性连锁品牌加盟店。
2、引进有别于传统餐饮行业的国际、国内品牌直营或连锁店,能为游客提供舒适快捷轻奢的新服务业态。
3、文旅融合产业、产品及文化活动开展。
4、其他。符合景区发展规划的涉旅重要业态可采取一事一议。
三、补助(奖励)标准
1、上述支持行业的从业单位采取租赁方式取得的经营用房,按三年期和不同经营面积进行支持:
(1)沿街(路)一楼经营面积在 80 平方米以内的,正式营业后第一年按每月 40 元/平方米,第二年按每月 30 元/平方米,第三年按每月 20 元/平方米进行租金补助。
(2)沿街(路)一楼经营面积在 80 平方米以上的(含),正式营业后第一年按每月 50 元/平方米,第二年按每月 40 元/平方米,第三年按每月 30 元/平方米进行租金补助。
(3)房屋业主自行投资经营的,租金补助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4)租金补助原则上针对沿街(路)店面房;因经营场地紧缺,确需使用单间式建筑的二楼一定面积的用房开展经营活动的,按上述标准减半执行。
(5)符合条件的新业态在 2021 年元旦前正式对外经营的,一次性给予 2 万元奖励。
2、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为突出主题特色,新投入的装修和经营设备达到 500 万元以上的,按照营运前一次性投入的资金数额予以 10%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3、核心景区范围内新投入建设或改造的民宿,被评定为浙江省白金级、金宿级、银宿级民宿(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按补助(奖励)标准第 2 条执行外,分别对应荣誉级别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5 万元和 3 万元核心景区内的景点门票,用于民宿的旅游产品营销组合。
4、鼓励支持文旅融合,丰富景区文旅产品供给和文化氛围营造。
(1)鼓励在核心景区打造旅游文化创意园(街)区,文化创意街区获评省、温州市级荣誉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20 万元奖励。经认定,入驻文化产业园(街)区并产生经济效益的文旅企业、实体店,正常经营满一年的,其经营用房(不包括生产用房和仓储用房)按每月 20 元/平方米给予租金补助,租金补助年限为 1 年,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2)鼓励开发融合民俗、音乐、非遗等元素的文化旅游互动体验产品,投入运营并产生经济效益的,经认定,每个项目在投入运营前投资额达到 200 万元的,按投资额的 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四、审核认定
为确保政策实施精准到位,雁荡山产业融合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接受符合条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申请资料,牵头组织对经营场地和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审查及经营面积的实地调查;对涉及项目投资的,做好项目立项前的辅导和备案管理;需兑现的对象无法提供准确投资确认凭证的,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五、政策兑现
各项奖补资金原则上在企业(经营户)投入运营三个月后逐步进行兑现。同一项目符合多项奖励的,按其中的最高奖励(补助)项执行,不累积计算奖励资金。
六、其他
1、本政策自 2020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1 年 7月 31 日。
2、本政策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在实施过程中遇国家重大政策变化的,本政策则作相应调整。
3、本政策由温州市雁荡山风景旅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政策执行及后续管理由雁荡山产业融合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
温州市雁荡山风景旅游管理委员会
2020 年 7 月 31 日
温州市雁荡山风景旅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 年 7 月 31 日印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