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制定依据:为规范国有企业资产租赁行为,提高资产运行效益,防止资产流失,确保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乐清市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乐财国企管〔2021〕33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雁荡山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原则
(一)企业在进行资产出租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布局结构调整规划等要求。
(二)企业资产租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一般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
(三)已列入拆迁安置、改制重组、清算破产计划的企业的资产,或已有明确处置意见的资产,原则上不得出租。
(四)对列入温州、乐清两级政府及管委会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的资产租赁,可按招商引资有关规定办理。
三、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委属国有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不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除外。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资产租赁,是指企业将闲置的设备、房产、土地使用权和广告经营权等资产部分或者全部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4日起执行。
六、实施程序
1.企业内部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资产租赁方案。
2.企业应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对制定的资产租赁方案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租赁方案经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核,报管委会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3.企业申报出租资产应当报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4.企业应在每年未按存量资产出租情况填报《委属国有资产出租情况表》,报送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七、租赁方式
(一)出租项目预计年租金10万元(含)以上的应进入市政府交易平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二)出租项目预计年租金1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自行组织公开招租,
(三)房地产坐落位置较偏僻、面积小、年租金额低确实不能采取公开招租方式出租的零星资产。
八、租金询价确定底价。
单宗出租资产项目预计年租金10万元以上(含)的必须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的规定,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办理相应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手续。
单宗出租资产项目预计年租金10万元以下的,有明确参照物且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或近期公开招租案例可供参照的,可参考租金市场询价做好差异因素调整,按照内部决策程序确定招租底价,无明确参照物的,应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办理相应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手续。
解读机关:温州市雁荡山风景旅游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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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叶磊